高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财物,他在工作中认识了对方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此人姓武,熟悉后武老伯几次提出借钱,高先生也都满足了对方。最后一次武老伯借款的数额有点大,高先生不太放心,就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经过一番思量,武老伯表示,自己也没有值钱的东西可供抵押,让别人担保吧,现在的人怕风险,都不愿意为了做保。他提出自己家有一套老宅,位于浦东,可以拿出来作为抵押担保物。后来双方用武老伯的老房子的产权证抵押,高先生出借了五十万元给对方。但因为后来武老伯一直没有还上钱,这事情就一拖再拖。律师
后来这套房屋被列入了动迁范围,高先生认为即便拆迁了也会有拆迁补偿的,自己的权益肯定能够得到补偿。不久他听同事说,房屋做了抵押的,如果拆迁,就没法优先受偿,坐立不安的高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询问自己的合同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律师
经过法律询问,沈律师发现高先生所谓的抵押并没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当时房屋已经列入动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武老伯只是把产权证押给了高先生,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除此之外其他手续都没有能够办理。沈律师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故而武老伯向向搞先生抵押房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也没法设立,无权享受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律师
房屋设定抵押登记后,就无法买卖,可以保障借款人能获得支付,但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没法办理抵押登记,拆迁后房屋已经不存在,抵押权就无法得到保证,故而武老伯将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抵押给高先生是没有意义的,也无法保证借款的归还。如果已经被设立抵押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的,双方可以重新设立其他抵押,或者清偿债务。律师
许多人都知道拆迁的房屋最终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设定抵押后完全可以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是设定了抵押的房屋被征收,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影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征收补偿。由于房屋即将拆迁,被征收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内容重新协商,双方可以约定征地拆迁补偿方式,如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那么拆迁补偿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如果采用产权置换,那么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另外约定其他可抵押财产做担保,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