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先生是上海地区的一位农民,他的父母生育了柯先生、他大哥、二哥、三妹、四弟弟,和最小的老六,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比较靠近市区,这里的土地被开发商看中,就申请了征地。本来老人留下的破破烂烂的二层小楼,不值什么钱,但一旦列入了动迁范围,立刻成了香饽饽。兄弟姐妹都盯着这些动迁利益,为了避免兄弟姐妹间的纷争,也避免讼累,柯先生为代表,聘请了沈洁律师作为他们的顾问。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属性,不能够被继承、析分,也不能根据使用权人的意志予以处分。虽然柯先生在言辞中一直表示我父母的宅基地,但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宅基地上的房屋确实是柯先生父母的,但宅基地本身是属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它的存在是以权利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住址成员的身份作为基础,许多继受人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如果他们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将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基础。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析分,则继受人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向,农村村民无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国家、集体为了保障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如果继受人不是农民则不应该享有此项福利。《土地管理法》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继受,可能出现继受人拥有多个宅基地的情况,与法相悖。所以柯先生和他的兄弟姐妹能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本身。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受取得,但村民大多会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供自己和家人居住所用,如果不能被继承、析分、如果盖上房屋也不能通过继受取得,那么村民建造房屋所付出的成本无法收回,势必会影响村民的合法权利。律师
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继承人可按照《继承法》、《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如果继承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则只能继承宅基地上存在的房屋。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是房屋土地规范的一般原则,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当事人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权利。房地一体是基于城镇土地及商品房而言的,对宅基地使用权及上面的房屋,没有规定一定要房地一体,不能作为否认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被继承、分割的依据。
由于继承人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而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遇拆迁也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就柯先生的几个兄弟姐妹而言,其中大哥因参军入伍,获得了城镇户口,三妹因嫁给了城镇上的丈夫,户口也迁移了过去,而六弟大学毕业直接获得了城镇户口。这些人都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
土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有关部门颁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其获得宅基地批准的书面证明,也是宅基地使用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凭证。现在这份证书上写着宅基地的使用人为他们的父母和柯先生。所以这次拆迁中,柯先生可以获得最多的拆迁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