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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

【案情】K工厂位于某开发区的边缘,开发区为了拓宽进出的道路,需要对K工厂的部分厂房和仓库进行拆迁。开发区获得了规划许可后,委托某拆迁公司和K工厂协商拆迁安置费用。其中一项是停工停产损失,因该工厂常年没有开工,厂房全部作为仓库使用,拆迁时多数产房空置。就停产、停业补偿双方发生争议。律师

【案情】陈先生一家有一套靠马路的住宅房,20年前该房屋破墙开店,陈先生开设了一家杂货店,并且领取了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多年来一直在内经营,执照也每年年审并且依法纳税。后该地区被划入动迁范围,陈前生和动迁组经过几次谈判,没有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主要争议在于陈先生认为自己是商业用房,理应得到比邻居更多的补偿,而动迁组认为该房产属于居住用房,按照居住用房的标准补偿,至于陈先生在内经营,他们会酌情考虑增加补偿数额。

非居民住宅房屋是指不是用于居住用途,而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比如工厂的厂房、商场、饭店、仓库,但不包括居民的居住房屋,酒店宾馆等洋营业性的住房也属于非居民住宅。律师

因拆迁给商家、厂家带来停业、停工的损失,应当由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产权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承租公房以承租凭证(蓝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所以陈先生的房屋是作为居住用房拆迁。

根据拆迁补偿的两种不同办法,产权掉换和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结算也不同,如果是进行产权调换,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单独计算;如果是进行货币补偿方式,在房地产评估作价时,把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一并计算进去,不再给单独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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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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