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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厂家擅自扩建,遇到拆迁怎么办

五金厂有二十多间厂房,由于工厂效益不好,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不再生产经营,工人陆续下岗和退休后,五金厂的厂房就空置了下来。后来有几间作为仓库租给了镇里的粮管所,之后又将靠门面的厂房租给了一家小卖部和五金店。剩余的十多间厂房一直控制着,知道两千年的时候,来了以为做铸件的老板,声称要将剩余的厂房买下。

但由于房屋是集体资产,不能出售,只能和五金厂签订了为期二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用于铸件厂的生产,其中两间作为铸件厂的员工宿舍。之后为了能让员工住得舒服点,铸件厂的老板将两间厂房拆除,重建了一座小楼,为楼上楼下共四件和一间厨房和一间浴室。扩建的造价约贰拾万元人民币,这些费用当时并没有约定谁来承担,而是铸件厂的财务将费用从厂家账面上划给了建筑企业。

到了最近,厂家规划入拆迁,双方的租赁合同也马上要到期了,铸件厂提出,当时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肆拾年,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最长为贰拾年,故而约定租赁期为贰拾年,自己就是考虑到还有长达贰拾年的租赁期,故而将两间破旧的厂房翻建为宿舍,承担了扩建的费用。现在厂家遇到拆迁,这些扩建的厂房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在本案中,承租人铸件厂并没有办理任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就扩建房屋,也没有获得出租方五金厂的同意,这些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在拆迁过程中,五金厂并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不过五金厂明知他人改建、扩建房屋,不代表五金厂是认可的,虽然没有要求承租人铸件厂改正错误,拆除违建的部分,这种默认不代表许可厂房的改建和扩建,五金厂也没有要求增加租金,所以房屋拆除时的损失应当由铸件厂承担。当然如果五金厂是同意承租人扩建的,发生的扩建费用当然应当由五金厂来承担。如果没有同意的,作为租出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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