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周某在若干年前向政府申请建造再加第房屋,并且取得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取得在宅基地建房后周某由于缺乏资金一直没有及时建造,而是将少量砖瓦等建筑材料堆放在宅基地上,没有建房。律师
之后周某所在的小队由于靠近城镇被列入了城镇化范围,他的宅基地也面临拆迁,不久开发商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 贴出了拆迁公告,并且开始对当地进行拆迁,由于房屋没有建造,开发商和周某协商补偿。由于房屋不存在,开发商只同意象征性地给予周某一定的补偿,周某认为小队分给自己宅基地,地皮的价值远大于建筑的价值,要按照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只能扣除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周某以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理由,要向房管局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律师
由于周某要求裁决的房屋不存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予以受理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