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金属剪铁厂所有权纠纷一案,,2007年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与案外人杨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由原告承租使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并使用至2011年底。原告在租赁期间办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2011年3月,因上海轨道十二号线金桥停车场项目市政建设的需要,对承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房屋拆迁。被告在《企业动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签字。律师
自该地区发布拆迁公告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钱谎称需要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原件用于备案,后经查证,被告在欺瞒原告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谋取利益,即取得物资搬迁补偿费20,770元,没有给付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物资搬迁补偿款20,7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同意立即返还物资搬迁补偿款20,77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被告从未拒绝返还该笔款项,只是因原告多次拒绝收款而未能履行。律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与案外人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由原告承租使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并使用至2011年底。使用期间,原告申请办理了分公司营业执照。2011年8月31日,拆迁人上海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发展有限公司(甲方)、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即被告(乙方)签订了《企业动迁补偿协议书》,由甲方向乙方补偿2,156,110元。
经原告申请,法院向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调取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结算清单及发放凭证等材料。附件7的物资搬迁补偿估价表有二份,其中单位名称为贸易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的补偿费20,770元,包括1、空调1台,搬迁补偿费400元。2、电话1门,搬迁补偿费310元。3、吊扇2台,搬迁补偿费60元。4、办公用品、饮料等,40车,搬迁补偿费20,000元。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后未能及时给付原告。律师
被告在其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项,其中有属于原告的补偿费用,但被告没有及时给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存在过错,应当将属于原告的补偿费用返还原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物资搬迁补偿费20,770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