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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公公的房产,动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案情】张女士在1990年结婚,婚后一直和丈夫居住在丈夫父亲购置的房屋中,结婚多年夫妻感情比较冷谈,最近张女士听说自己居住的房屋因市政建设即将动迁,向律师咨询是否能够获得动迁款,如果能够获得她考虑离婚事项。律师

沈洁律师听了张女士的陈述,一方面为她所处的尴尬境地所感叹,一方面也提醒想结婚的人们,选择婚姻的时候不要过多考虑感情之外的物质因素,因为沈律师认为张女士费时10多载,等的就是房屋动迁,但本律师认为张女士恐怕不具备被拆迁人的资格。律师

且不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使用人排除在被拆迁人之外,拆迁管理条例和最新的物权法越来越体现一种立法的趋势,就是法律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物权,充分体现物权的排他性、独占性。律师

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可以是租赁方,也可以是不支付费用的借用人,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子女结婚后也无偿地给子女及其配偶提供住房,但因为是亲属,是免费借用、还是赠与、是租赁都没有书面的依据,有的甚至连口头承诺都没有,双方之间对房屋的约定非常“暧昧”,随着近几年房屋价格的大幅上涨,一旦夫妻感情有所变动,非常容易出现在争议。比如本案件的当事人张女士认为这个房屋是男方父母给他们结婚用的,房屋承租权归丈夫,而丈夫一家明显防着张女士这个外来媳妇,一直都没有让张的丈夫成为房屋产权人,以防张女士成为同住人,从而在动迁中获利。律师

既然张女士仅仅是合法的房屋使用人、居住人,但并非房屋的产权人,房屋的居住权利随着房屋被拆除而丧失,沈律师认为在法律上张女士的公公没有任何义务在房屋动迁后继续安置张女士的住所,所以张女士不能在本次动迁中获得补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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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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