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特别是公房的承租人,往往在拆迁中把自己当作“产权人”,实务操作中也的确如此,公房由于其特殊性,使得承租权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不过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涉及的当事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承租人不再是被拆迁人,承租人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所以被拆迁人也是国家。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律师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律师
在租赁房屋的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要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还有权选择具体的过渡方式。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不因为拆迁没有住所。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依据是: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承租人有权向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对拆迁人或拆迁实施人不依法或不依照承诺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区、县房地局裁决不服或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强迁决定或强迁行为不服的,承租人有权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