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居住在上海市某区的老公房内,承租人是张某的父亲,该房屋内有3个户口,即父母和张某。后由于政府开发工程,该房屋被划入拆迁地块范围内。在拆迁公告后,张某与女朋友办理了结婚婚姻登记手续并将其户口迁入房屋内。张某的妻子家里只有20多平方米的住房,属于住房困难户。拆迁公司在统计拆迁安置人口时对张某的妻子提出了异议,其认为张某与妻子结婚未到一年,妻子不属于被安置人员。张某妻子不服拆迁人又商谈不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拆迁被安置人员。律师
共有租赁房屋是我国住房制度的特殊产物,具有福利性质。其解决的不是承租人一人的居住问题,而是解决承租人一家的居住问题。由此可知,当租赁公房拆迁时,承租人以及该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一并进行安置。律师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是指在共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H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结婚出生不受上述限制是指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是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兴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律师
张某的妻子户口的迁入因结婚而不受一年的限制,且该妻子自身的住房条件属于住房困难户,因此张某的妻子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定义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拆迁公司以张某与妻子结婚不满一年提出异议是错误的,张某的妻子应当被认定为安置人员,可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