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98年周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约定一套私房归前夫所有,但产权状况一直没有变化(因贷款未还清,当时的银行不同意变更产权人),周女士也是产权人之一。07年该房屋遇到动拆迁,周女士从老邻居那里得知后,不知道自己是否还有份分得动迁安置款。周女士从法律上查到被拆迁人就是房屋产权人,自己离婚后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前夫,那么自己还是产权人,能否分得这笔动迁款呢,周女士觉得很有希望。律师
沈洁律师听了周女士的经历后,和她作了如下的分析:
在拆迁活动中,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企业等),周女士离婚后产权状况一直没有变化,对外而言(对离婚当事人之外的人),她仍是产权人,拥有房屋的产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对于拆迁人而言他们需要面对的是产权人,也就是周女士和她的前夫共同作为被拆迁人。律师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实务中如果产权人有多个的,可以由全体房屋产权人出具委托,委托一名产权人代表全体和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即可。所以如果对拆迁人而言,周女士和她的前夫都有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不过沈律师认为周女士没有权利分得拆迁补偿安置款,周女士在10年前离婚时,已经从前夫那里获得了房屋折价款,约定房屋产权归前夫所有,虽然没有将产权进行变更,但房屋权利是明晰的,物权归前夫一人所有,因此动迁所获得的补偿也归周女士的前夫一人所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