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萧女士有一套老房子空置,看到刚刚回沪的哥哥一家无处居住,萧女士觉得当时该房屋虽然用自己的工龄买下,但最初的承租人是父母(并非94方案购房),让哥哥一家解决居住困难也是情谊所在,因此萧家哥哥一住就是6年,期间没有支付过租金,属于无偿借用。最近听说该地区马上要划入动迁范围,而且哥哥全家也经济条件好转,有能力在外租房居住,萧女士向哥哥委婉的提出了搬走的要求,没想到遭到拒绝。萧女士非常胸闷,自己好心让亲戚居住怎么就落下这么个报答呢,最让她担心的是哥哥是否能够分到动迁安置款。律师
经查该房屋的产权购置于98年,购置当时承租人系萧女士,最初的承租人系萧女士的父母(已故),根据该房屋的购置经过,沈洁律师认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为萧女士,虽然该房屋最初由萧女士的父母承租(单位分房),但父母以事实行为表示放弃了房屋的购买权利,将承租人变更为萧女士,而且父母作为当事人同住人也同意萧女士购房,所以萧女士获得的产权没有瑕疵,权利非常清晰。
萧女士的哥哥现在属于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被拆迁人仅指房屋所有人,所以被拆迁人不是房屋使用人。房屋使用人可分为无偿使用人和承租人两种方式,目前最多见的就是机关团体用房和公民承租公房。律师
无偿使用人的使用权来源于国家的授权,无偿使用人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系国家给他们使用,此类房逢拆迁,也存在补偿安置的问题,但这种类型的纠纷很少,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
另外一类房屋使用人就是承租人,是指使用人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房承租人,一类是产权房的承租人,承租房屋遇到拆迁,势必存在安置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律师
所以如果萧女士是将房屋出租给哥哥,他们之间是一种民事租赁关系(并非公房承租),如果双方不能解除合同,拆迁人将给萧女士实行产权掉换,然后承租人继续承租新的房屋。但目前萧女士和哥哥之间并非租赁关系,而是无偿借用关系,借用合同关系在朋友、同事、熟人之间是常有的事,在借用合同中借用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只要对方同意出借财物借用合同即可成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的房屋,而且他们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出借人也无需对借用人进行安置,他们之间不能达成一致,不影响动迁补偿合同的签订。自然无偿借用人也不能获得动迁安置补偿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