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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之: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优先权

【法律咨询】柳女士看中了一套浦东的预售商品房,在看房过程中,柳女士在附近的二手房中介得知房屋分为两期,第一期系动迁房,第二期系商品房,动迁房都用于安置动迁户,现很多动迁户都在纷纷出售自己的动迁安置房,推荐柳女士购置动迁二手房,价格比预售商品房优惠。柳女士心动了,但听说动迁房和商品房的质量是不同的,动迁房总少那么几根钢筋,所以她还是决定购置预售商品房,但以附近动迁房价格优惠为由,向售楼处的售楼小姐提出,要求给自己打折。售楼小姐称柳女士的房屋系二期商品房,建筑物的品质好,不能打折。

柳女士在疑惑中委托我们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律师陪同购房,让沈律师帮忙看看两种房屋的质量有何不同。接到柳女士的委托后,我们没有立刻去看房,而是查询了柳女士想预定的房号,经查该房屋竟然是一期动迁房中的一间。经询问,售楼处称这是多下来的几间动迁房,已经没有人要了,可以当作商品房出售。附近的动迁户出售的动迁安置房是没有完全产权的,必须过五年才能过户,买方要承担五年的风险,而他们出售的这几套多出来的安置房,可以立即办理过户。

柳女士对该房屋是否出售给了动迁户,又当作预售商品房出售给了自己表示怀疑,她希望知道万一遇到这样的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哪个合同可以得到优先履行?

拆迁安置用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具有物权意义的优先效力,沈洁律师提示:这种效力可以对抗买卖合同成立在后的善意第三人。

房地产商对于拆迁安置户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实物(房屋)调换补偿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院的这个规定,沈律师认为只要被拆迁人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买受人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在被拆迁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权的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才能顺利得到履行。

房地产商隐瞒所售房屋属于拆迁安置用房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沈律师友情提示:目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被强制性的要求进行公示公告登记,因此,准买受人无从查询该信息,为了避免这种纠纷,对于动迁地块上新建的商品房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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