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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被安置人口,要求安置房面积购买权

律师导读:在拆迁安置中,作为被安置人口,有购买安置房屋的购买权,是起诉房屋共有?还是要求分割房屋市场价和安置价的差价?亦或者是确认有购买安置面积的权利?

邵男和黄女是邵女的父母,也是原告张某的外公和外婆,张男和邵女本是夫妻,结婚后生育了原告张某,后张某的父母也就是张男和邵女因感情破裂调解离婚,张某随自己的父亲张男共同生活。

原告的外公、外婆和母亲有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老宅,在父母离婚期间,双方无法对属于孩子张某和父亲的拆迁利益协商一致,张某的父亲曾经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后因没有到庭开庭被法院裁定撤诉。在前案审理过程中,拆迁人上海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意思是被拆迁人(原告的外公、外婆和母亲)延迟搬迁,邵女生育小孩(张某)后给予40平方米安置房购买权照顾。但小孩张某不享有货币化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为外公邵男安置40平方米,外婆黄女安置40平方米,母亲邵女安置80平方米(独身子女照顾政策),张某安置40平方米。

张男的外婆、外公和母亲均认为开发商和他们有矛盾,说明不符合事实,当时张某还没有出生就签订了拆迁协议,三人获得的安置面积为200平方米,故而没有张某的份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拆迁人的说明一份,《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搬分户综合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宅基地调查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南汇区大团镇农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答》、三被告要求拆迁人减少40平方米安置房购买权的报告一份,这些证据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实际安置房面积216.73平方米,安置人数为3+1。后三被告要求减少安置房的购买面积。

张某要求分割坐落于某地的安置房(93.50平方米),认为无法和三被告安份行使权利,要求按市场价9,750元/平方米与安置价2,226元/平方米的差价款300,960元补偿给张某。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中的40平方米安置房利益。

法院认为拆迁人将三被告享有的1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增加到200平方米,并且明确多增加的40平方米是给小孩张某的,故而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九十三条、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张男享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20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中4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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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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