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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用作面馆,拆迁需补偿店铺吗

丁老先生有一套老公房,公房前面是一条热闹的街道,后来经过改造,房屋就成了“门面房”,之前一直出租给一家面馆经营,双方签订了十年的租赁合同,至今为止租赁期限早就已经满了,双方也没有续约,只是口头说可以继续租赁,也没约定一个明确的时间。双方非常熟悉,所以也没想到要重新签订一份新的租赁合同。丁先生之前本来想找个律师写一份租赁合同,但听到写份租赁合同,少则几百元,多则两三千,他就放弃了,租客呢听到不用签新合同,也很无所谓。

不久前要进行旧区改造,他的老公房被划入了拆除范围。这让丁先生非常高兴,想到能拿一大笔拆迁安置款,能给自己的儿子买套新房,让他找个儿媳妇。他找到租客商议,表示房屋马上就要拆迁了,自己想获得拆迁的奖励费,希望租客能够快点搬走。但租客一听就不乐意了,今年疫情刚过,自己还拿了一笔钱将“门面房”好好装修了一番,正打算经营一番,马上拆迁,那自己的装修费用不就白投了吗?于是租客提出自己的装修费用要求出租人老丁承担,老丁表示不同意。之后租客有提出了设备搬迁费用、停业停产的损失等合计共伍拾万元,并且振振有词称自己是有理有据的。

听到对方要向自己索赔伍拾万这样一笔巨款,老丁也没了办法,在儿子小丁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老丁认为当时自己确实是口头同意了续签,但对于续签多久,双方并没有进行约定,而是默认成和之前的合同一样。另外对于房屋有一处受损,如何修补,谁来负担修补费用,双方也没有约定。虽然双方之间是口头同意续签,不过老丁当时除了和对方见面协商外,有一次没找到老板本人,就用微信语音告知了对方,可以续签,但同样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只是说了,那就照旧吧,继续续租。律师

更何况老丁认为自己的房屋是住房,并不是商铺,所以不存在停业停产损失、设备搬迁等费用的补偿。果然经查询老丁的住房仍属于住宅,并没有改为商业用房,在拆迁补偿安置中也并没有因为老丁的住房长期用作商铺进行特殊补偿。更何况面馆当时是在别处办理的个体户经营执照,搬来后从没进行过任何更改。因为没有工商局等相关机构管理此事,双方也相安无事经营了多年。但不管理并不能代表在民宅中经营店铺的事情成为合法合理的,毕竟拆迁安置时,老丁的房子是作为民宅进行补偿安置的。

现在面馆的老板认为房屋实际属于居改非房屋,要求老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伍拾万元,非居住房屋证照补贴叁拾万元,货币安置和其他的补贴等贰拾万元,合计为壹佰万元。数额非常巨大,老丁的本意是支付给对方贰拾万元,而其儿子小丁认为一分也不需要给对方。沈律师认为房屋本身不属于商业用房,而是普通的居民用房,在拆迁安置时也是按照居住用房进行补偿,故而确实无需补偿给承租方。更何况各项拆迁奖励中并没有非居住房屋证照补贴,也没有针对非居住房屋的装修装饰、设备搬迁等的补贴。

在拆迁之前,老丁和租客面馆老板提出了终止租赁关系,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故而老丁提出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比如一个月,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面馆老板应及时将物品搬离,而不是要求拆迁补偿,继续占用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拆迁之前,老丁口头和微信向对方提出终止合同,虽然口头提出并没有其他证据,但老丁在微信中数次提出要求对方办理,不要继续经营,不能继续租赁给对方“门面房”。面馆老板租赁老丁的房屋多年,在合同终止之前处于租赁期满后的不定期租赁状态,故而对于搬迁的风险承租人面馆老板应当是心知肚明的。更何况面馆的经营执照是在别处办理的,并不是在老丁房屋中办理的,故而非居住房屋证照补贴没有发放,故而老丁也无需补偿。至于老丁自愿给付贰拾万,那法律也并不精致,老丁和小丁属于父子关系,两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的,由于房屋产权人老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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