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罗女士和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她选择了产权掉换,在外借住房屋,有不少选择货币安置的老邻居纷纷住进了购置的新居,别人都装修好了新家入住,罗女士还在外过渡,本属于她的动迁安置房一直都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罗女士一家都埋怨她不应当拿房子。所以她问律师超过过渡期限后,拆迁人应当对她有哪些赔偿。
沈洁律师认为罗女士咨询的是关于过渡期限的问题。所谓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被拆迁的房屋交付给拆迁人开始,到拆迁人能够交付新安置的房屋为止的那段时间,也称为安置期限。在拆迁的时候,拆迁人在事前确定一个过渡期限,双方签订在协议之中。
拆迁临时安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不低于可以承租被拆迁房屋的租金标准,另外一种是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标准不低于拆迁前的房屋标准。所以过渡期限的长短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多少的一个标准,也是拆迁人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的期限长短的标准。
过渡期限的长短涉及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所以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比如无法按时提供产权置换的房屋,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以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即便双方没有约定的,拆迁人对支付安置补偿费的房屋使用人,自逾期之日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数额不低于实际预期的天数,同样的对于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应当继续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