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小姐家的房子遇到动迁,该房屋系私房,在1953年曾经翻造,1980年该房屋楼顶倒塌,刘小姐一家拆除了老房子重新建造。也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手续上记录两层带阁楼),房屋面积登记为132.3个平方,但翻建的时候刘小姐的爷爷考虑要安置多个晚辈,于是在原本两楼的基础上建起了三层楼,三楼系一阁楼,之后一直由刘小姐及其丈夫居住。2006年该房屋遇到旧城改造动迁,刘小姐要求按照小楼的实际面积进行重新丈量。经查,不算阁楼底下两层的面积已经超过了房产证的登记,拆迁人同意按产权证面积补偿,阁楼部分按装修补偿折价。刘小姐坚持要求按照实际面积补偿。
一般来说拆迁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书的登记为准,产权证书登记有错误的,按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簿记为准。实际面积和登记面积有出入的,可能有这么几种情况:
实际面积和登记面积不一致,仅仅是当初测量手段或者方式引起的误差,这种情况沈律师认为应当进行纠正。
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多余的面积是产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搭建的,沈律师认为这种本质上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房地产规划部门允许,补办了相关的手续,可以成为合法建筑,那么拆迁的时候可以作为合法的房屋建筑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的拆除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实际面积小于登记面积,沈律师遇到的另外一个案例是部分房屋已经灭失多年,那么房屋部门拆迁人不需要补偿,土地部分的使用权具有市场价值,也应当进行补偿。
所以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房屋产权证上未记载的房屋面积能否要求拆迁人安置补偿要看具体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国家目前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该制度对外是公示公告的,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房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年刘小姐的祖父及时办理房屋扩建的手续,将产权证上的面积修正为实际面积,今日的拆迁中也不会发生纠纷。沈律师认为如果只有经过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也没有其他证据可证明其房屋具有合法性的,难以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