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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公益性用房该如何补偿

公益事业,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具体指学校、托儿所、公立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对于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和普通的住房、厂房、商铺拆迁有所不同,因为公益事业涉及其他老百姓的利息,所以不能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行协商补偿标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无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补偿安置方式,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规划部门确定为重建或者是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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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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