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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物拆迁的如何补偿

【案情】刘小姐家拆迁,除了两层楼房和阁楼外,还有一间附属的小屋,刘小姐家位于的区域还属于农村时,该房屋用于饲养家禽,后来行政区划变动,她家属于城市区划,该房屋就空置。关于阁楼拆迁和附属小屋的补偿,刘小姐和动迁组发生了争议,关于阁楼的问题,我们在本网站其他文章中可以查询到。

沈洁律师认为刘小姐家的小屋并不是房屋的附属物,也属于建筑物的一部分,因此按照普通的房屋拆迁进行补偿。

所谓的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是房屋的本身,在整个建筑物中它是建筑物的附属,沈律师认为最简单直接的判断方法是:如果房屋不存在该附属物能否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特别是指能否独立的实现房屋应有的功能,如果有就应当作为房屋拆迁来对待,如果没有作为附属物来对待。

最典型的附属物有围墙、烟囱、门廊、回廊、水井、天井、化粪池等。对于附属物的拆迁补偿采取的是货币补偿,不能进行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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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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