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地产价格的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而且政策规定的评估方式往往比实际市场价格偏低,再加上多数被拆迁人的心理高价,使得被拆迁人多数对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存有疑问。
如果被拆迁人对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有疑问的,都视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很多被拆迁人不懂得提出异议的程序,一味地和拆迁人吵闹,上访,沈洁律师认为与其进行吵闹,不如先委托律师把提出异议的程序完成,再进行下一步的动作。
第一步:收到评估报告后,提出异议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步A: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议估价的
如果是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议估价的估价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如果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如果估价结果有变动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步B: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
如果选择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自收到委托申请之日起10内出具估价报告。
新的估价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原估价机构不一致的,或者两个估价机构的结论是相同的,但拆迁当事人仍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三步、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