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拆迁方案照顾安置他人,未侵害权利人利益协议有效

2006年3月7日,被告浦东工程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城市建设服务公司是拆迁实施单位,浦东新区金桥镇金巷村宋家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07年9月15日,原告宋R与被告浦东工程公司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签订安置协议,被拆迁人确定为6人,即原告宋R、陈Y,被告宋S、宋T、宋U、徐V。律师

双方约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货币补偿款为454,699.80元,安置该户房屋编号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1055弄X幢X号X室,金杨路1155弄6幢XX号X室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75.09平方米,价值756,155.70元。

另外,双方还约定搬家费3,200元,设备迁移费1,100元,房屋装修费3,920.40元、过渡费24个月,预发18个月,计23,040元,其他补偿费344,370.32元,奖励费速迁费16,000元,各项费用经折算,被告浦东工程公司还应向该户支付100,000元。安置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被拆迁房屋即H浦东新区金桥镇金巷村宋家宅房屋在1991年农村宅基地登记时因与邻居对用地范围存有争议,因而,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未颁发。该户在1979年3月,以宋W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有陈Y、宋T、宋R)、宋U5人取得建造60平方米平房的批准,房屋建成后,该户共有5间平房,房屋占地约122平方米。1993年4月,宋R取得在原有平房基础上加层,进身为7.6米,阔度8.55米,建筑面积65平方米。律师

在拆迁过程中,为浦东新区金桥镇金巷村宋家宅房屋的安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镇村建设科、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巷村村民委员会、浦东工程公司、城市建设服务公司四个单位进行协调,对宋R一家三口,以有证面积160平方米计算,安置一套二室一厅,一套一室一厅,再加10万元补偿。对宋R、陈Y、宋S、宋T、宋U共有产房屋(即122.3平方米的平房,后形成安置协议),以有证面积160平方米计算安置,徐V予以照顾安置,再给予该户37.7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一套三室一厅,一套一室一厅,也给予10万元补偿。

宋W与陈Y是夫妻,宋S、宋T、宋U、宋R是其子女。宋W2003年3月去世。律师

原告宋R、陈Y诉称:安置协议订立后十个月,原告看到协议书时发现,被告浦东工程公司及被告城市建设服务公司擅自将被告宋S、宋T、宋U、徐V添加为被拆迁人,由此,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判令原告宋R和被告浦东工程公司及城市建设服务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

被告浦东工程公司辩称:被告安置六个被拆迁人是按照财产登记情况户籍情况确定的。两原告的主张无合法依据,从原告提交的资料被告方无法认定两原告是唯一的被安置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城市建设服务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浦东工程公司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律师

被告宋S、宋T、宋U、徐V辩称:合同无效的条件必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协议未损害国家利益,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原告的理由是被告存在欺诈,那么只能提起撤销之诉,但原告必须在一年之内提起。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R、陈Y、宋S、宋T、宋U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因而是被拆迁人。徐V予以照顾安置,且已另给予该户37.7平方米建筑面积,因此,也可视为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原告宋R代表该户与被告浦东工程公司签订,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约定的内容符合H动拆迁政策及基地口径的规定。律师

被告浦东工程公司是按户对该户进行安置,且该户已得到充分和足额的补偿,因此该安置协议未侵犯该户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难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R、陈Y的诉讼请求。(2014)浦民(行)初字第8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