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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底困难户每人分10平方补偿,戒毒回来起诉协议无效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房屋三层阁、后楼(下统称被拆房屋)是公房,房屋租赁人为原告之父张A(于2000年7月死亡),居住面积15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23.1平方米。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4人,户主陈B、继子张F、子蔡C、孙子蔡D。律师

原告张F诉称,其于2013年8月18日解除强制戒毒回归社会,与被告在同年9月26日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给予补偿201741元,而实际住房面积为23.1平方米,少计算了3.1平方米,故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被告新兰公司辩称,……房屋承租人为原告之父张A,建筑面积23.1平方米。根据基地政策,核定安置人口为7人,托底保障每人10平方米。因原告被强制隔离戒毒,陈B及蔡C、蔡D等人为解决自己的房屋拆迁安置,向被告申请先安置除原告夫妻外的五人,为此,被告与陈B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了拆协字第1-46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安置人口五人,补偿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律师

原告解除强制戒毒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了拆协字第1-46B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原告夫妻两人,补偿面积按20平方米计算。原告的协议并未少计算3.1平方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过被告核定,陈B户安置人口为7人,即在册户籍4人,引进计入原告之妻等三人。在原告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陈B、蔡C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先安置除原告夫妻以外的五人,为此,被告与陈B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1-46号安置协议》,按照安置人员5人,人均1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补偿款,陈B等五人获得房屋补偿款1833350元。律师

原告强制戒毒期届满后,经与被告协商,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1-46B号安置协议》,协议按照安置人员2人,即原告及妻子给予补偿,协议约定,补贴面积201740元、房屋差价补贴155000元、面积奖60000元、签约补贴60000元、激励奖180000元、一次性补贴671273.5元,合计补偿款1328013.5元,扣除房款1068013.5元,原告应得补偿款260000元。当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安置房预约单,约定原告选购嘉定区……、……房屋两套,房屋总价值1068013.5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领取了房屋补偿款260000元。2014年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的房屋过渡费向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过渡费4000元。现《1-46号安置协议》及《1-46B号安置协议》均已履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拆房屋纳入拆迁后,按照拆迁基地的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人均不足10平方米,补足1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3.1平方米,陈B户被认定安置人员为7人,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应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为基础计算补偿款。律师

因原告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与陈B、原告分开签订协议,分别以50平方米和20平方米签订协议的方式,对陈B及原告给予拆迁安置,且补偿的计算方式均符合基地的实施方案规定。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也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确认其与新兰公司《1-46B号安置协议》无效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准许。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F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闸民(行)初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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