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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后能否反悔

作者:蒋敏捷律师

孙某居住在上海某区的房屋内,2003年,该区的拆迁公司的拆迁公告将该房屋列入被拆迁范围。过了数月,拆迁公司与孙某来商谈拆迁事宜。由于孙某对拆迁法规并不了解,也觉得拆迁方案可以接受,在拆迁工作人员的鼓动下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来孙某才了解到自己是最先签订该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而比他晚签订协议的邻居获得的拆迁补偿都多于孙某。孙某为此感到很后悔,遂与拆迁公司进行理论,拆迁公司则认为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孙某新的要求不予理会。律师

本案中孙某可否将拆迁安置协议否定而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首先要知道何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该协议系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属于民事合同范畴的安置补偿协议。

既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无效事由,该协议就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其中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是指对处分物没有处分权利,而该案中的孙某是被拆迁房屋的唯一产权人,故可以排除这一事由。律师

其次合同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孙某签订的协议不符合无效情形。律师

那孙某的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共有五种情形,其中孙某合同明显不符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胁迫、欺诈情形。是否符合剩下的重大误解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孙某与拆迁公司订立拆迁协议时,对标的、质量、价格等都应当有一般人的认识,故该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律师

孙某作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该协议签订之后,没有法定可撤销或无效之情形,故而孙某和拆迁公司的合同已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孙某不可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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