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敏捷律师
小李和父母、弟弟一同住宅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承租人是父亲。后小李结婚后后由于妻子户口问题与父亲的关系不大和睦。07年该公房被纳入拆迁范围,后父亲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但完全不顾小李没有住房的事实。拆迁人一共补偿80多万元而父亲只给小李10万元作为补偿。律师
父亲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依法就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过渡方式期限等签订的协议。共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同时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律师
律师认为,父亲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利和拆迁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而小李是没有权利签订该协议的。但是小李是被拆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因小李和父亲对该房屋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应该归房屋承租人在内的所有共同居住人所有,属于共有财产、父亲只给小李10万元已侵害到了小李的合法权益,父亲侵占了小李实际应得的份额,小李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