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都公司诉称,被告徐R系……房屋的权利人。2003年5月27日,原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将被拆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双方于2013年6月9日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生效后,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搬迁义务,未向原告交付被拆房屋,导致整个基地拆迁重建工作受阻,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迁出上海市闸北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律师
被告徐R辩称,其是孤老,拆迁基地告居民书的条款不详细,原告未按孤老的政策照顾被告,其与原告签约选择了浦江镇的房屋,之后得知,孤老可以享受免收超面积差价款。根据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规定,原告应就近安置被告,方便被告就医生活。另民德基地在签约期内签约率达不到85%,拆迁应终止,被告所签协议应属无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上海市闸北区……房屋(以下简称被拆房屋)的权利人为被告,建筑面积18.14平方米。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一人,即被告。律师
《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拆房屋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945元;核定人口1人;评估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000元;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货币补偿款计518804元、搬家补助费500元、设备迁移费2500元、安置房购房补贴100000元、协议签约奖100000元,合计721804元;
被告选购基地提供的房源1套,房屋总价(约)744186.2元,购房协议另行签订,以上购房总金额在被告上述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本协议生效后,被告搬离原址60日内,双方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款项结算金额并支付,被告支付原告金额22382.2元;本协议经双方约定签名或盖章后,在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含85%)方能生效,否则,该协议自动终止。律师
2013年12月1日,拆迁实施单位及街道旧改分指挥部在基地公示一份通知,载明:“民德基地原有动迁居民639证,截止2013年11月30日,共计签约549证,签约率为85.9%,经研究决定,民德基地动迁签约生效。”之后,被告未履行协议迁出被拆房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告作为被拆房屋的权利人与原告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截至2013年11月30日,民德基地签约率达85.9%,符合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故双方所签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迁出被拆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搬迁义务,显然违反了约定,原告的诉请与法无悖,应予支持。律师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告在履行搬迁义务之后,原告亦应当履行协议所确定的相应义务。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徐R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闸北区……房屋。(2014)闸民(行)初字第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