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牛女士等家庭成员和动迁组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牛女士是最先签订拆迁协议的人,根据政策牛女士不仅拿到了动迁补偿款,还获得了奖励费。牛女士觉得很高兴,因为她居住的地区实行阳光动迁,补偿费都是公开的,先搬后搬都一样,先搬能拿到奖励费更好。一年后牛女士的老邻居也签订了动迁协议,牛女士获悉后签协议的邻居获得的补偿远远高于自己,觉得自己受骗了,要求按照邻居标准进行补偿,修改拆迁安置协议。动迁组表示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有不少当事人在和拆迁人发生争议,上海俗称动迁组,实际上动迁组是拆迁人派驻在拆迁基地的一个工作小组,或者说部门,往往会把拆迁人派出的动迁组当作政府机构对待。当和拆迁人签订协议后,又把协议当作了一种政府行为。实际上这是长期以来老百姓对拆迁的误解。律师
实际上沈律师认为虽然拆迁在前期需要获得很多的政府批文,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受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合法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我是老百姓我就会吃亏,他代表政府就占上风这样的说法。诚然拆迁中又诸多的不遵守法律,甚至凌驾法律的行为,但那并不代表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律师
如果拆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合同上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侵权责任。
多数的拆迁协议签订后,发生纠纷的往往是例如本文中的典型纠纷,或者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这类纠纷比较多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又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有的当事人认为拆迁带有政府行政色彩,所以担心法院不会受理,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于的,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就明确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