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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基地期房门牌号码及面积变动纠纷案

刘某是闸北区曲阜路被拆房屋的承租人,建设轨道交通十二号线房屋划入拆迁范围,早在2009年其和上海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为此双方之间发生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律师

李某一家应得补偿安置款(含动迁奖励费、补贴费、搬家费、设备移装费、期房过渡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663176.67元,获得货币补偿同时,刘某还和轨交公司签订了《动迁基地期房安置协议书》,刘某定购两套期房,一套为彭浦十期一室一厅A室房屋,面积为58.77平方米;另外一套为彭浦十期二室一厅房屋,价格分别为55.8万元和70.7万元。双方约定如果期房存在面积误差,按房源提供的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书》执行。刘某同意从该费用中扣除所定购的期房房款1263405元,原告签字领取了补偿安置款扣除期房房款后的余款399771.67元。

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轨道交通12号线曲阜路站动迁基地购房预约单》,但一直未签订《预售合同书》。到了2011年轨交公司通知交房,第二套房屋交付完毕,但刘某认为一室一厅房屋交付给了他人,向她交付的是面积为52.51平方米的其他房屋,面积小于协议约定。律师

被告轨交公司认为其没有直接向刘某交付安置房的义务。其中彭浦十期房屋即为江杨南路D室,房屋原预测面积为58.77平方米,现实测面积为52.51平方米,刘某预定房源可以办理进户手续。轨交公司调取上海市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制作的江杨南路466弄492套房源清单,以证明江杨南路D室房屋就是彭浦十期A室房屋。

动迁配套商品房由北方建设公司承建,将房屋提供给相关动迁基地的动迁居民购买,房屋房型为一室一厅,尚未签订任何销售合同。江杨南路466弄1号楼的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前后未发生变化,仅施工编号与实际门牌号发生变化。室号发生变化的原因是施工图纸送交房屋测绘中心预测面积时,测绘中心认为施工人员原先编制的室号不合理,根据其测绘技术要求,另行确定室号,而非被告的拆迁实施单位或第三人自行变更。律师

刘某确认其定购的房屋系一室一厅,位于彭浦十期C块10号楼14楼居中的位置。根据闸北房源管理中心制作的彭十江杨南路466弄492套房源清单、被告提供的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房源调剂联系单及所附房源清单、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10号楼)2-30层平面施工图与竣工图反映的房屋坐落位置未发生变化之事实、期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彭浦十期A室与江杨南路D室位置相同,均位于彭浦十期C块10号楼14楼居中的位置,房型相同,均为一室一厅,朝向均朝南,建筑面积相近,故两者为同一房屋。律师

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上海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向其交付江杨南路466弄1号A室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认为房屋室号的编排、改变均应由规划局审批,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只有调剂房源分配权,不能擅自改变房屋室号。签订的期房安置协议既已明确房屋室号,就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律师

轨交十二号线公司称签订协议约定的房屋室号系临时编号,交付的房屋室号改变系因测绘部门重新编排。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已经履行了通知刘某进户的义务,刘某以江杨南路D室非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要求交付江杨南路A室房屋并支付租房费的请求于法无据。(2013)闸民(行)初字第93号(2013)沪二中民(行)终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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