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拆迁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对以下几份材料进行审批:律师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如果是拆除或者拆迁文物古迹的还要依照法律的其他规定,还必须获得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