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中,有一些被拆迁人拖延搬迁以达到和拆迁人协商补偿数额的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修正)》一文中的第17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拆迁的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拆迁,先行拆迁有两种:
一、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律师
二、司法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不仅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具体见 其他相关文章,还要符合一定的前提,这些前提就是:
1、不先行拆除将因严重影响拆迁人的利益,比如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可能影响到施工工期,或者给拆迁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明确,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明细,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拆迁人能够提供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并且必须提供担保;律师
4、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或者拆迁人已经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
上面的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对被拆迁房屋先于拆除,不至于让被拆迁人流落无处居住。
尽管如此,沈律师认为新的《物权法》已经出台,为了一种利益,比如开发商建造房屋获取利润的利益,损害另外一种利益,比如某些人对自己的老房子很有感情,无论动迁费数额都不愿意搬迁,并不妥当,比如在加拿大,土地是私有的,如果政府或者开发商想拆迁一块土地,必须得到私人业主的同意,否则根本无法拆迁。先于拆迁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诉讼权利,我们从内心深处认为法律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