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内江路店铺系上海某超市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委托上海H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同意对外进行出租。律师
食品连锁经营公司和饶R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两次。最后一次租期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止,月租金为7,700元等。
2014年4月9日,上海某超市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告涵》,内容为:内江路商铺租赁事宜:饶R和超市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4月9日到期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的房屋租金全权由H商贸公司收取。还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对外转租、签订合同、收取租金事宜。
2014年4月14日,食品连锁经营公司向饶R支付了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房屋租金23,100元。律师
2014年7月5日,食品连锁经营公司与H商贸公司就租赁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食品连锁经营公司向上海旋球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租期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首期月租金为7,700元等。
2014年7月8日,食品连锁经营公司向H商贸公司支付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房租23,100元。
2014年10月,食品连锁经营公司向饶R发出催告函,要求饶R退还预付但未使用的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租金23,100元和履约保证金7,500元,共30,600元。
2014年12月9日饶R向食品连锁经营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7,500元。
2013年6月20日,饶R与上海环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饶R向该公司租赁房屋,租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律师
饶R称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7月20日才解除,故饶R不需要向食品连锁经营公司返还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房屋租金,且饶R已将房屋租金23,100元转账给了房屋的新出租人。
某超市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已明确其就房屋与饶R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4年4月9日终止,故双方间就房屋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4年4月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饶R无理由收取食品连锁经营公司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房租23,100元,理应将该款退还给食品连锁经营公司。饶R抗辩双方的租赁关系于2014年7月20日解除,又称已将该23,100元房租交予了H商贸公司。律师
其次,饶R与上海旋球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另行处理,非本案处理范围。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食品连锁经营公司要求饶R支付利息的请求,难以支持。(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