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科技公司向文化发展中心承租石龙路的某处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1年12月开始到2014年12月终止。到了2012年6月底,数码科技公司接到房屋产权人某置业公司的书面通知,称文化发展中心已经和其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故而同时解除次承租人数码科技公司和文化发展中心之间的转租合同。给予一个月搬迁时间,这是置业公司开始对物业大楼整幢大楼进行重新施工,数码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房屋,故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赔偿损失137,717.50元;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19,320元。律师
转租人文化发展中心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称是产权人置业公司赶走数码科技公司,文化发展中心没有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能否解除或者终止,依赖于文化发展中心和产权人置业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其审理后果影响本案,故而本案应中止审理。返回租赁押金的前提是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不同意返还。
产权人解除租赁合同时,向各实际使用人发放了《告租户书》载明文化发展中心长期欠缴租费及各类其他费用,故行使单方面解除权,终止租赁协议。后产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律师
文化发展中心作为出租人,获得产权人的《关于允许转租的证明》一份,有权出租房屋,故而双方关于该套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出租人有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的状态适合出租,当出租房屋受到妨害时,应当排除妨害,现在房屋产权人对大楼整体装修,数码科技公司无法使用办公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合情合理,故而支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将收取的房屋押金予以返回。律师
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应将房屋恢复到交付时的状态,若提前收回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数码科技公司认为损失包括,搬迁费5,900元;垃圾清理费(658.50元);广告宣传品作废8,700元;资料印刷品作废5,000元;办公设施659元;装修费、材料费损失88,000元;违约赔偿租金损失28,800元;共计15017.50元。提供了垃圾清理费收据、空调移机费发票、印刷费发票、办公设施发票。证明装修费损失提供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和发票一份。律师
大部分广告宣传品、资料印刷品印有房屋地址,搬离后只得作报废处理确实会产生损失,应当予以酌情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关于房屋装修损失,装修费发票和装修合同的抬头并不一致,装修合同载明包工包料,总价款88,000元,发票内容为装修材料款,装修工程工期和发票日期差距有两月时间,两者无法印证。现在已经搬离承租房屋,对装修残值无法进行审计评估,故而不能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