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张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栋房屋,获得产权登记后不久因开发商异议,该产权证被注销。故房屋一直都没向张某交付,期间开放商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张某认为该租金应当归其所有,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书》,张某购得了一栋房屋,并通过受让他父母债权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管理局向原告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因开发商异议,该房产证被注销,但该注销决定没有向张某送达。
得知房产证被注销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产权证注销文书。之后张某就该房屋的交付和办证问题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最终判令开发商履行向张某的交付房屋的义务。该房产时隔6年才最终登记在张某名下并交付张某。该房屋注销登记至恢复期间由开发商租赁给李某经营,张某与开发商就40万元的租金归属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将租金40万元予以返还。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书》合法有效,张某以其父母在开发商处的债权抵付了购房款,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张某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该房屋一直没有实际向张某交付,并导致房屋产权证书被注销。但该房屋注销期间的收益仍应当归张某所有,开发商占有该房屋对外租赁所获得的租金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发还。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购房人与开发商就相关房屋登记、交付等事宜产生的纠纷,原告在付清房款获得登记之后因开发商异议导致已登记的产权被注销。律师
产权被注销之后,原告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了原告对房屋的产权,因此原告自首次登记之日开始一直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应当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该房屋拥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长时间没有交付,开发商以此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收取租金占为己有的行为是没有相关授权依据的,也就是说开发商没有合法占有、收益该房屋的权利,收益所得应当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