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浦东新区的某一套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原先在原告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05年,董事会决议解除了被告总经理的职务,被告表示不接受该决议,并强行占用该套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律师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出位于浦东新区的房屋,并支付占用近7年时间的使用费48万元以及使用费的利息损失5万元。
被告辩称,房屋产权确属原告所有,但被告04年来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使用公司财产。原告大股东操纵股东会免除被告职务的行为是非法的。虽然解除职务一案已经审结,但被告已经向最高院提出申诉并已经最高院受理,故占用房屋并无不当。关于占用房屋的使用费已过诉讼时效。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原为原告公司总经理。2005年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明确解除了被告总经理职务,但被告拒不接受该决议,并一直占用。原告多次对此提出异议,但被告始终不迁出。
法院认为,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被告已被解除总经理职务,虽被告以董事会决议认为解除违法,但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故被告权继续占有原告的财物,依法应予返还。律师
因此,被告占有上述房屋,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搬出上述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房屋使用费的金额由法院根据市场价格、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定为每月5000元。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已提供相关持续追讨的证明,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认可。
故依据民法通则,判决被告十日内迁出房屋,并依法院酌情的每月房屋使用费支付42万元。关于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