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承租房屋后分割群租的,房东解除合同

张某和承租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房屋为毛坯房,由李某作为居住用途,还约定了未经甲方(房东张某)同意,乙方(租客李某)不能改变所租赁房屋结构、装修、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分租,如因乙方过失或过错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律师

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李某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押金,房东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李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且购置了家用电器,对浴室和厨房贴了瓷砖,对房间铺设了地板。然后将房屋改建成了九间房屋。出租给九个人居住,后有转租的承租人陆续搬入或者搬出。

此后房东李某得知房屋被转租,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迁出。李某称虽然是自己一人租赁,但使用者都是被告的家人和亲属,房屋内居住三户人家也是合理的,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律师

法院查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曾经对群租现象通知整改,通知称房屋住房结构被改建,有群租现象。依据相关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出租给家庭居住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群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李某要求补偿入住前的装修和购置的家具电器,张某不同意补偿认为家具和电器可以搬走,装修未经过房东张某同意,不需要利用,故而不同意补偿。法院认为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及时搬离房屋,同时还应将房屋恢复原状。要求补偿装潢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准许。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