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因城镇化建设,某村委会租赁一处民房让已过七旬的老太居住。租赁期间,老太因病去世,因出租房中死过人,该出租房再也没人承租,出卖的价格降至原先的一般也没人愿意购买。出租人张某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律师
案例引用
旧房改造,老太的房屋在首批改造范围内。为安排孤寡老太的住处,村委会出面租赁了张某的一间房屋,双方约定了租金和租赁时间。不料,老太突然因病去世,该房屋便一直空置,无人承租更加不愿有人购买。张某找村委会理论,要求给予其房屋贬值一定的补偿,但村委会一直推脱。
张某认为村委会的安排导致其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碍,以及造成房屋贬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积极损失3万元。被告村委会对原告所述的事实经过予以认可,但认为张某的损失不大,原告的赔偿金额过高。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村委会租赁原告的房屋安排老太居住,后老太病死在该出租房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民俗和当地风俗习惯,住户的死亡对原告的房屋居住、使用及变卖价值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应当赔偿一定的损失。鉴于原被告对损害均没有过错,酌定原告经济损失1万6千元,判决被告赔偿8000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村委会作为承租方安排的入住人死亡导致出租方的房屋贬值,其事实虽然带有一定的封建迷信色彩,但根据民俗及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可否认住户的死亡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及变卖价值确实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律师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无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村委会作为承租人,其安排的实际居住人死亡确实导致本案原告房屋遭到损害。因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房屋的贬值均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