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袁某有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出租的意向,遂通过房产中间找到了承租人孙某,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租赁合同,房产中介以居间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盖章。后孙某将房屋进行分割租赁给多位租户,遭邻居等多次投诉,协商未果,袁某将孙某和房屋中介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业主袁某经房产居间,与承租人孙某签署租赁合同。袁某将名下处100多平方米房屋租赁给孙某使用,租赁期3年,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租金3年不变。双方还约定须按交接时房屋状况使用,入住后的装修不可破坏房屋结构,租赁期间所有活动须符合中国法律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孙某支付了租房保证金,袁某交付了房屋。
孙某搬进房屋之后,便将出租房进行装修,将房屋分割成了6份并将其出租给6位外来的租客,因房屋所住人员繁杂,时常更换,影响了周边的居民,并经常被投诉。房东袁某遂要求孙某拆除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起诉至法院。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租的房屋被被告分割成了6间使用,均由租客居住。原告与被告孙某、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即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房产中介在该租赁合同上盖章。租赁合同中对转租没有约定。
就此,法院认为,本案的租赁合同时袁某与孙某之间签订,房屋中介作为居间方,不受租赁合同约束,不必承担责任。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并且对转租没有约定,故被告孙某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判决孙某拆除屋内违约搭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支付房屋使用费至交付之日止。
律师事务所点评:律师
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擅自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并对外进行转租,由此与承租方发生矛盾。关于承租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显然违反合同约定,承租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恢复房屋原状。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进行转租,除非合同有约定。本案中承租人擅自将房屋对外转租,出租人有权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并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至于房产中介,是租赁合同的居间方,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的义务在于提供委托人订立合同机会或者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故居间人对促成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无关,不须承担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