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丁Q诉称为上海市陕西北路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5月23日,丁Q及黄R共同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将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年。律师
此后,出租方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自2011年1月起未按约足额支付租金,丁Q曾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于2014年4月12日之前支付丁Q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欠租102,065.69元。
被告自2014年1月起仍未按约支付租金,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欠付租金36,636.78元(已扣除税金、物业管理费及电视机系统费用)。此外,被告至今还欠付租金补偿金43,856.44元。律师
故丁Q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支付丁Q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欠付的租金36,636.78元(已扣除税金、物业管理费及电视机系统费用);三、被告支付丁Q欠付的租金补偿金43,856.44元;四、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租金补偿金43,856.44元的利息,现只主张利息5,900元。
被告承认丁Q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支付相应欠费及利息5,900元,但表示由于其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由法院依法处理。双方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律师
2013年11月,房屋产权人变更为丁莉莉一人,黄R作为当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在审理中表示,其已与丁莉莉就房屋归属达成协议,房屋已过户给丁Q一人所有,房屋租金皆属丁Q所有,由其自行主张。
因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丁Q与酒店就《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酒店支付丁Q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30日欠付的租金36,636.78元(已扣除电视机系统费用、税金和物业管理费);酒店支付丁Q欠付的租金补偿金43,856.44元;支付丁Q租金补偿金的利息5,900元。(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