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敏捷律师
上海律师导读: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万元,由潘某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以租赁的房屋抵押给潘某提供反担保,到底甲公司未能还款,潘某履行完担保责任后起诉要求判决行使其对甲公司租赁房屋的抵押权。律师
案例引用
甲公司因资金问题向乙公司借款50万元,由潘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潘某代为偿还了50万元。借款期间,甲公司向潘某提供了反担保,甲公司将公司租赁的房屋抵押给潘某,并签订抵押合同。后潘某向甲公司主张抵押权遭拒,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清偿代为偿付的50万元,并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利。
法院认为,原告曾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但该笔借款的最终责任人为被告,故被告应向原告清偿5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抵押权,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无权承租房屋进行抵押,故抵押合同无效,原告没有承租房屋的抵押权利。判决被告偿付原告50万元,对行使抵押权的诉请予以驳回。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抵押合同纠纷,原告在帮被告偿还借款之后向被告主张其抵押权利引发争议,诉至法院。
原告作为被告之前的担保人偿还了被告的债务,有权利向被告进行追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租赁的凡物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是否有效,若有效,则原告可以通过主张抵押权利的方式获得自身的债权。律师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租赁的房屋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能将租赁房屋进行抵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