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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具有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律师

当共有财产出租时,就存在共有人和承租人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冲突,究竟谁的购买权优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债权物权化的体现,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但租赁关系同样可以通过“买卖不破除租赁”来得到实现,而共有人之间共有关系往往基于血亲、合伙等人和关系成立,其本身也是共有物的所有人,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物权)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物权化的债权)产生的权利。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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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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