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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他人打理房屋出租赚取差价作为报酬

小孙和老凌是租赁合同关系,小孙向业主老凌租赁了南街的私有产权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允许转租,后两人又改签了合同,约定老凌委托小孙对外出租房屋,租金的差价作为报酬让小孙赚取。合同履行了三年没有纠纷,后老凌羡慕小孙赚取的差价,想要解除代理权,自己亲自出租。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孙和凌的关系是代理关系,小孙受托处理房屋出租,老凌是房东,是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以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小孙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赚取差价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律师

当月老凌已经通知了小孙解除代理合同,因双方之前约定的代理并没有有效期,所以当通知到达小孙时,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了,此时小孙已经没有了代理权,之后他就不能以用老孙的房子再次去出租,因老凌给小孙的授权委托书都没有收回,所以如果小孙对外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老凌不能否认。《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律师

当然如果有人知道小孙的代理权被房东老凌解除了,那么按照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至于代理的最后一个月房租,目前小孙还没有交付给老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小孙应当转交房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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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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