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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的约定

【法律咨询】某五金铸造公司向一工业园区承租了标准式厂房800平方米,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到期后可以租赁到园区认为企业不再适合经营的时候为止”。合同到期后五金铸造公司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终止合同,但不同意退还房屋押金,认为五金铸造公司仅仅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们是无法将厂房这么快出租的,因此损失由租客承担。双方协商无果,五金铸造公司就是否需要承担园区的损失向律师咨询。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确定承租人五金铸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园区损失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只有当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或者结算方法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索赔。本案件中涉及两种租赁期限: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前一个三年期租赁合同是定期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律师

定期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时合同终止。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的期限,或者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必须给与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往往是些模糊的字句,比如同年建筑物落成时出租给承租人,待前承租人搬走后出租给承租人,或者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时再确定租赁年限等等。租赁期限最长限度是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部分无效,缩短至20年。如果双方对租赁的需求超过20年以上的,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续租,续订合同的期限也不得超过20年的。律师

为了避免约定不明,沈律师认为可以又几种清晰的约定方式,第一种是直接再合同中约定年、月、日等具体日期,第二种是约定一个开始和终止的时间段,第三种是附加生效/终止条件或者附加期限。如果双方约定同年三月份,沈律师的理解是按租赁期限的年、季、月、星期的最后一天为合同的终止日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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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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