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叔向房东租赁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他带着全家五口人都居住在内,后来有一天刘大叔在下班后突发心脏病死亡。房东要求刘大叔一家立刻搬出房屋,他要将房屋另租给他人。原来房东在两年前和刘大叔签订了租赁期间为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久前又续租了一次,现合同还有将近三年才到期,可房屋附近的地铁马上就要开通了,房租上涨了不少。刘大叔一死,房东立即提出上涨房租,如果不同意的,他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刘大叔的家人。律师
根据刘大叔家人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底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故而刘大叔的家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要求继续租赁。律师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不因为承租人的死亡,租赁合同就终止或者到期。和刘大叔生前同住的妻子、儿女等都是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房屋的,房东驱赶刘大叔的家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
法律中提到的共同居住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应当认定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鱼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如果在承租人死亡前一起居住,之后有搬离居住房屋的人是不可以主张权利的。本案中的刘大叔妻女,从租方开始都始终和他共同居住,既然是共同局主任,可以主张继续履出租房合同。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方死亡并不意味着租房合同必然终止,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不能以承租人死亡为由要求共同居住人搬走,故而刘大叔一家可以继续租赁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