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93年将公司名下房屋出租给甲某,甲某在此房屋经营足浴生意。甲某于08年将房屋转租给乙某,同时甲某转让了足浴的经营权。
A公司与甲某的租赁期满应当为09年,A公司于09年发现乙某承租了该房屋,经协商,A公司要求乙某每月缴纳4000元房租,但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2011年7月,A公司要求乙某迁出房屋。双方应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诸法院。律师
律师评析:
A公司与乙某之间属于事实租赁,指的是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实际在出租房屋,收取费用。
本案中,若乙某还在A公司与甲某的合同期限内,由于A公司于09年便知晓,故法院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要求乙某迁出。但是,现在的情况是,A公司与甲某的原租赁合同于09年已经到期。从09年开始至11年,A公司与乙某之间成立了事实合同,与甲某无关。
故A与甲之间,成立不定期的合同,就是没有时间约定的合同,法律上认为这种合同随时都能解除。律师
相关法条:
1、合同法:
(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
此条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的期限内,承租人转租的行为。
本文为范律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