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为了结婚,和妻子两人购买了一套72平方的经济使用房,住房离自己上海的地方太远,就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后来两人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纠纷,丁先生很不高兴,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经朋友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律师
当时经房屋经纪公司介绍,他将房屋出租,用租金贴补家用。不过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附记处上明确记载: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产权人丁先生认为之前自己没有注意到出租经济适用房是违规的,自己是因为住房离上班的地方太远,自己租赁了一套住房,所以才将经济适用房出租,获得一些补足。现在自己才意识到出租经济适用房是违规违约的,故而要求收回房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租客收到通知后,又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后来双方多次协商,可对方就是不愿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员是符合本低居住困难的人员才有购房资格,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是有限产权,而不是物权法的完全所有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民企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不得擅自出租获利。经适房购买人的价格优惠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共资源的投入。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