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赵某发生厂房租赁纠纷,双方之前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但是赵某作为出租方在履行合同2年后将厂房又出租给了第三人。秦某认为,房租上涨是赵某违约的根本原因,秦某不肯答应赵某提高房租的要求,因此,赵某擅自转租并禁止秦某的员工进入厂房办公。律师
赵某则认为,本来厂房就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双方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即使合同有效,自己也没有禁止秦某出入厂房。此次纠纷由于秦某主动提出不再租赁并交还了钥匙,赵某才将厂房出租。
法院在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主动依职权调查了该厂房的前世今生,发现该厂房是赵某通过动迁取得的安置厂房,由于国家政策因素,该厂房的产权证至今没有审批完成。律师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合同无效,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责任。一般而言,房屋没有产权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指向租赁合同的无效。因为,如果房屋没有产权证则意味着不能以房屋租赁的形式从该房屋取得收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而自始无效。律师
本案中,可以认为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该厂房没有产权证,但是就实际双方履行合同的效果来看,该产权证的未取得并没有阻碍秦某承租房屋、实现租赁目的和使用房屋,也没有影响赵某按约定收取房屋租金。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简单的以没有合法的产权证而认定为无效。相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本身是赵某与秦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体现了双方之间出租、承租房屋的真实意愿。律师
最终,法院判决确定上述双方的合同依然有效。虽然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一判决是具有创造性的。法院通过综合租赁房屋本身的情况,以及维护双方诚实守信及社会公序良俗出发,才认定合同有效。
所以,律师还是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无论是生产性房屋,还是居住房屋,都应当查明房屋是否有产权证,以避免未来发生纠纷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