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属于回沪知青,沈女士在退休后回到上海,蜗居在一套父母向他人租住的老房子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宅早已易主,新的产权人并不同意继续让沈女士居住,要求她搬离。但沈女士无处居住,双方就开始协商租金,这套房子的租金市场价约为2000元,而沈女士目前只按每月300元的费用支付,经过协商沈女士同意每月支付600元,但房东坚决不肯,称房租最少为1800元。为此,双方陷入了僵局。律师
原本的租赁合同早已经到期,虽然曾经签订过租房契约,约定了租金和使用部位,但随着租房合同到期,这套房屋变成了不定期租赁。新的产权人通过买卖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后,可以和原来的承租人协商,但现在因租金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产权人不同意沈女士继续居住在属于自己的房屋中,作为新的产权人,原有的租赁关系早已到期,新产权人不同意出租的,沈女士居住属于无权占有的行为。律师
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双方租赁协议早已超过二十年。现房东不愿意与沈女士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因此沈女士没有理由继续占有涉案房屋,得将房屋交还。至于沈女士的居住问题,沈洁律师认为她可以通过租赁其他房屋,或者增加这套房屋的租金实现。由于沈女士回沪后,户口挂靠在亲戚家中,已经有好几年了,她也可以申请购买经济使用房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