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Y和和吴J签订了一分长达八年的房屋租合同,吴Y系长宁区三泾北宅的产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八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先付后住。吴J一次性支付八年租金,计144,000元,另支付押金6,000元。该房屋可以转租,门锁由承租人自己调换。合同签订后当天吴J通过银行转账给吴Y支付了14万元,该笔钱被立刻从银行取款,剩下的1万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为此吴Y出具了租金收条及押金收条。律师
房屋承租后,吴J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实际居住,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为三年。现在吴Y及家人认为房租过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吴Y已经患有老年痴呆症,故而该合同无效。
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后,两人曾经就房屋做了三次公证,一次是约定吴Y向他人借款50万元,委托金某以不低于9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代收其中的50万元房款。第二次是吴Y和吴J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第三份公证是委托金某以不低于60万元的价格出售嘉定区的一套房产。后两份公证因吴Y的丈夫不同意,公证处终止了公证。律师
自某年起吴Y记忆力下降,数年后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混合型痴呆(老年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户籍所在地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签订合同当时吴Y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律师
病因属于混合型痴呆,该病显然非短期突发性疾病,病情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发病过程。从原告提供的病历情况看,也印证了该事实,其被确诊之前已有长达两年的病历记录。租赁合同签订距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三个月时间,根据病史,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转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承租人吴J应当返还房屋。律师
由于租金此前作为借款出借给吴Y,吴Y在宣告租赁合同无效的时候也应当返还相应的租金。由于房屋已经由吴J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尽管合同无效,但吴J也应当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则参照原合同的租金标准。故该部分费用应在返还的租金中予以扣除。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吴Y与吴J就长宁区三泾北宅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吴J应十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吴Y;吴Y应于返还房屋之日向吴J返还房屋押金6,000元及剩余房屋租金。(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1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