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沈律师您好,最近我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向某工厂租赁了450套车辆定位仪,按合同每套定位仪我公司应当支付1000元保证金(押金)和每月300元的使用费和流量费(按实结算),其中每月300元的使用费属于租金,流量费是指GPS导航监控用到的费用。对方交付了300套定位仪后,没有开通定位服务,另外150套定位仪也不愿意交付,属于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问我公司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其继续交付定位仪。律师
经沈律师进一步询问,该公司已经交付了300套车辆定位仪的保证金,另外150套车辆定位仪的保证金尚未支付,尚未支付任何租金。双方的合同对保证金的交付和退款进行了约定,即交付定位仪时交付,现在双方对第三期150套定位仪的交付没有异议。有争议的是已经交付了的300套保证金的定位仪,此时出租定位仪的公司是否应该开通使用。律师
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让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满足合同目的,比如本案使用定位仪是目的。出租人的目的是获得租金。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租金,出租人的义务是交付租赁物。先交租金还是先交租赁物是本案双方各持一词的争议焦点。
以下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租赁合同签订的时候已经交付给了标的。标的物直接由承租人直接占有,比如售房后,原产权人提出继续居住到年底为止,那么租金的支付很可能在租赁物交付之后。律师
第二种,租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租赁物的交付和租金支付的期限,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三种,在承租人未占有租赁物,合同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目前《合同法》或者其他民事法律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按习惯或者惯例,租赁物一般先要交付,然后才可以请求租金的鹅给付,称为租金后付原则,也就是先用后付。按《合同法》,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双方约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如果无法协商或者没有约定的,有法律规定的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双方的交易习惯、惯例、行业规定等处理。律师
本案中,双方对租金的约定没有明确,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的约定,你公司支付了押金,故而可以先使用后支付租金,要求对方开通车载GPS服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