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提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优先的,在以下情况下丧失优先购买权: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不具备优先购买权。既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那么所有人出售房屋时,承租人也不具备优先购买权。律师
2.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丧失优先权。
3.承租人超过期限不行使购买权,丧失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事先通知承租人房屋需要出卖的信息,并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购买期限,承租人在购买期限内表示不愿意购买或者不作任何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以下情况下虽然承租人没有丧失优先购买权,但是要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为何优先于承租人,可以查看本网站房地产栏目的其他文章。律师
2.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沈洁律师认为所谓同等条件可以理解为同等价格,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兼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付款方式,对于现金一次性及时支付和分多次支付对于出卖人来讲是不同的。如果承租人出具的购买价格不如其他非承租人的购房者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房屋赠与、房屋继承方式变更房屋所有人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候体现,如果出租人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对此承租人是无法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另外,及时承租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出租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却不能强制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出租人完全可以通过先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等到租赁合同期满后,将房屋再出售给他人。律师
4.合同约定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沈洁律师认为这是不错的方法,可以免除通知承租人,等待承租人作出放弃购买的意思表示,沈律师代书的住房租赁合同和商铺租赁合同中,经常加入这样的条款。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特别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为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放弃优先购买权却需要事前在合同条款中申明。承租人和出租人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种约定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规定,合法有效。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