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汤某刚刚大学毕业,在上海找到了一份工作,由于没有住房,他向房东季某承租了两室户的房子一套,租金为每月1900元,付二押二。同住的还有汤某在大学时期谈的女朋友蒋某,两人入住房屋后觉得每月的租金是一个不小的开支,就想把其中一间转租出去,但由于房间较小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租客。律师
后女朋友蒋某的哥哥也到上海来打工,就住进了汤某承租的房屋,蒋某哥哥的入住让汤某非常不满意,蒋某的哥哥不仅没有负担任何房租,还经常在房屋内找一帮狐朋狗友喝酒抽烟。
一日,蒋某带来的几个朋友在酒醉后竟然在房屋内打架斗殴,造成洗手间内玻璃和台盆破碎,装修、家具和电视机均打坏。蒋某承租的这套房屋虽然不是地处闹市,之前房东季某和妻子自住,家具电器保养的均不错,看到这套房屋已经变得面目全非,房东季某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汤某赔偿所有的损失五万余元。
汤某认为打砸房屋的人不是自己,而是女友哥哥的朋友,应当“谁做的谁担当”,自己可以帮助房东向他们索赔,提供这些人的身份信息和住址,但自己刚刚大学毕业,虽然找了个不错的工作,但无力承担赔偿费用。律师
季某提出先确定损失,再确定谁是责任人。双方协商之下,找到一家装潢公司,请该公司的装潢经理进行损失评估,评估结果为损失3.2万元,双方签字确认,为此季某还支付了评估劳务费800元,也要求一并赔偿。
后房东季某提出,其是出租给汤某的,汤某先赔偿,赔偿后向蒋某的哥哥和他的朋友们索赔。如果汤某无力承担赔偿,可以分期,或者汤某先去索赔后再将赔款付给自己,但这样的话汤某要增加3200元,即赔款总额10%的利息。汤某坚持要求季某自行索赔,向律师咨询能否让房东直接向肇事人索赔。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找到人为破坏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承租人的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的同居人、承租人允许进入的第三人,比如承租人的亲属、客人朋友、或者承租人转租给他人居住的人,均属于承租人的关系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给租赁物造成损害赔偿的,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关系直接要求承租人赔偿,而不论实际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是谁。当然出租人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也可以以损害赔偿要求实际致害人赔偿损失。至于向谁追偿,不是由承租人选择,而是由出租人选择。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