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W物流公司租赁了L管理公司一块空的场地,用于堆放货物和停放车辆,合同约定堆场租赁期限为五年,每半年支付次租金押金为半年。约定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先付后用。W物流公司支付了两次房租后,没有继续付款。L管理公司遇外国高管更替,故而无人主持工作,此后新主管上任向W物流公司主张付款无果,遂将场地租赁给了第三方公司。律师
现L管理公司问,租赁合同履行期间,W物流公司没有支付第三期和第四期租金,即没有支付第二年租金。现合同刚刚解除,能否再追索第三期租金,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沈洁律师认为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没有按期限支付的,该租金支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有两种不同的看法,这两种观点影响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
观点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一期或者若干期没有支付,漏付或者故意未付款,但合同还在继续履行,后租赁合同终止或者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始终没有交付相应租金的,诉讼时效从解除合同之日开始计算。律师
这种观点是考虑到合同租赁是一个整体合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双方确定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合同到期之日开始计算,不应当将每个阶段的租金份额开来看待。在合同解除之前,尚属于履行期间,故而每期未付的租金视为一个整体的债权。
观点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缴租金或者拒付每期租金来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这种观点把每期的租金看作为一个独立的债权,这样会出现有若干期租金没有支付,其中在前的一部分租金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再后的一部分租金没有过诉讼时效。律师
至于哪一种观点是主流或者更为法院所接纳,沈洁律师也不敢断言,实践中,在各地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作出过截然相反的判决。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按第二种观点看待问题更为保险。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解除,出租方因某些原因比如碍于情面,合同还在履行中,不方便起诉的,那么要求承租方对欠租事实进行确认,约定新的付租金时间,这样诉讼时效就从约定的日期再次起算,达到了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律师